最高法規定失信被執行人不準乘高鐵動車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根據該規定,對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以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新規定首次提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將限制其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和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據了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